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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金华市科协)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金华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金华市科协由市级、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金华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金华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金华市科协坚持高举爱国主义和科学旗帜,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参与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和其它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与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举办符合金华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实体。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金华市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全市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市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市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市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科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金华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金华市科协章程;
 四、 选举市委员会;
 五、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市委员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五、 批准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委员会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推荐单位提出,予以变更;因工作需要,市委员会可以增补、免去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
  第二十三条 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金华市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二到四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交闭会期间,主席主持金华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加入金华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二、 承认金华市科协章程;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应数量的会员;
 四、 不与金华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 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金华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金华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市级学会退出金华市科协,须经金华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接受金华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金华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金华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全市代表大会。市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金华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金华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工作者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金的企事业单位)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为企事业中科技工作者和技术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业务受金华市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金华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到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委员会。

第六章 县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金华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并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县(市、区)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全国、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四到五年召开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县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科协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单位、团体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单位收入;
 六、 其它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目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金华市科协,会址设在金华市。
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 JINHUA ASSOCIAION FOR SCT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AST。
  第五十二条 市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三条 市级学会根据本章程和《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地区(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科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金华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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